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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6案53名涉黑涉恶人员被判决!
  发布时间:2018-11-28 09:5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省法院对6案共53名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晋  中

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渠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渠某、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以给司机带路,收取带路费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17年1月,被告人渠某、王某宏、齐某达、张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渠某、王某宏、张某鹏、齐某达以盈利为目的,在铁建小区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

被告人渠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榆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飞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敲诈勒索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并强行索要人民币5万元,伙同被告人裴某飞、裴某宇多次前往被害人工地,语言威胁工人停止施工,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飞在自己租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董某清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吕  梁

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恶刑事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严某平(绰号“脱手”)为首的恶势力曾因打架斗殴、盗窃、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行政处罚。2016年以来,这一犯罪团伙在方山县城及周边乡村继续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犯罪次数、危害程度等情节,对该势力团伙的纠集指挥者严某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主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

交城县人民法院对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忠、王某等1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5项罪名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忠在交城县奈林村担任村主任以来,以过往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大货车污染环境卫生为名,和村治安人员王某、蔚某忠等人,通过拦截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杜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元。被告人蔚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魏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有12名被告人分别犯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口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海等8人分别或共 同犯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海多次组织和安排被告人李某胜、张某等人在大井沟煤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我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赵某海等人非法采煤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为31300吨,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1126.8万元。2016年3月6日,赵某海怀疑被害人罗某明举报其非法采矿,与李某胜、王某盛对罗实施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011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海和郭某安与被害人任某刚在交口县双池镇第一小学门口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打斗,将被害人任某刚打伤。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另有6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

运  城

芮城法院对郑某军、郑某峰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军、郑某峰为谋取利益,纠集被告人吴某军、李某江、李某、陈某、张某娥等人长期在芮城县区域以“扎金花”、“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牟利,期间,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发放借款提供赌资。之后为索取赌资,又滋生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郑某峰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九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一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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